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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双击自动滚屏 时间:2018-06-30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作者: 字体大小:
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2017年7月19日)
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内、外商到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扩大外贸出口总量,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文件)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4号文件)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内商投资企业:指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行政区域以外,国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在阜蒙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阜蒙县纳税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指境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阜蒙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阜蒙县纳税的企业。
(三)县域内法人、自然人在阜蒙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阜蒙县纳税的企业。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属于国家产业目录允许和鼓励类的项目(资源及房地产开发类项目除外,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适用本规定)。
(五)进入各产业基地的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人民币/亩;进入乡镇的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人民币/亩。
(六)总部经济企业
县域外投资者(企业、公司、集团)将企业营运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商品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地区营运分支机构,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新的企业,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申领填开发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依法将所创税收缴纳在我县的,视为总部经济企业。
(七)招商引资企业经营期须在十年以上。
第二条  财政扶持规定
(一)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国家、省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支持辽西北开发的相关政策。
(二)对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自生产纳税之日起每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县政府按形成县本级可支配财力部分最高5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8年。
(三)招商引资企业自生产纳税之日起每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政府按形成县本级可支配财力部分最高10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5年。
(四)对正常生产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企业年薪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形成县本级可支配财力部分,年末全额由县政府给予缴税个人奖励5年(每户企业不超过5人)。
(五)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负四大产业基地入驻项目审批费的通知》(阜蒙政办发[2013]46号文件)执行。
1、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挂牌价款1%收取的代理费,减半征收。
2、县国土资源局按区域地价3%(约1.8元/平方米)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减半征收。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供热、供水、供气)据实缴纳,然后由县财政足额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同时把收取情况及时报送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
4、县住建局按5.72元/平方米收取的房产测绘费,按75%的比例征收。
(六)农产品(食品)加工企业进行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县政府给予5000元认证奖励。
(七)新办或落户我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科技主管部门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争取相关补贴。
第三条  土地扶持规定
(一)扶持比例
1、招商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县政府按土地净收益县本级可支配部分的80%比例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扶持。
2、招商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县政府按土地净收益县本级可支配部分的100%比例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扶持。
(二)土地开发成本中的县政府收取部分,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予以返还。
(三)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拉动作用大及旅游地产、养老地产开发的项目,根据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政策。
(四)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的建设期半年未能竣工验收或投产后二年内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将取消扶持规定;对经营期限未满10年而出让、转让企业的,县政府将收回已经给予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各项扶持规定。
第四条  对外出口企业奖励规定
1、鼓励企业积极进行外贸出口,县政府对在我县纳税的出口企业,按企业出口额年增量部分的4‰给予企业资金奖励。
2、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对外出口贸易展会,凡参加省市政府认定的外贸展会的我县企业,对省市政府未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的,余额部分由县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扶持规定
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县建设集团总部或地区总部办公楼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县政府按县本级财力可支配土地净收益100%的比例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总部经济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按县本级财力可支配部分50%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  引进项目奖励规定
(一)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在项目投产纳税后,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资金奖励。
(二)对为产业基地和温泉新城引进项目的乡镇,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招商引资额,乡镇与产业基地、温泉新城按任务指标分享;税收收入前5年乡镇与产业基地、温泉新城按5:5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
以上(一)、(二)款规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外资项目折成人民币计算),由项目引进单位和承接单位报县经合局审核认定,并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单位予以落实。
第七条  其它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300万美元以上的内外商子女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本县初、高中就读可自主择校。
第八条  服务规定
(一)建立项目首问负责制和办理时限制,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项目所需手续,实行超限问责制。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为招商引资企业保驾护航,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本规定下发前已签订合同或招商协议的项目(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按原扶持规定执行,直至期满。
第十条  如遇国家及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本规定将及时做出调整。协议各方原则上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县扶持规定和奖励政策及各部门、各产业基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阜蒙县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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